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河北省记协),是中共河北省委领导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是由河北省各新闻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记协指导。
第三条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新闻工作者,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民服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和发展河北的新闻事业,推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任务
第五条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
第六条协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力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第七条倡导并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宣传人民群众的实践和创造的业绩。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评选和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主持人、名播音员和名专栏作者,培养新闻经营管理和高科技人才,促进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
第九条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和监督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倡导廉洁自律。
第十条面向基层、服务基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基层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同史弟省、市、自治区新闻界的联系,增进同港澳台和国际间新闻界的友好往来。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中国记协委托本会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三条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举办新闻出版等事业,开展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省内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报社、新闻时事性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研究、新闻教育、新闻管理机构、新闻团体、各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及中央新闻单位驻冀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经本会审核批准。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严重违法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主席会议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理事有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同时,邀请若干特邀理事。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会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届中开会一次,由常务理事会着急。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会员单位推荐,经主席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该会员单位原常务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
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荐单位推举合适人选继任理事,该会员单位原常务理事的职务自行写人。
第五章 地方记协
第二十一条
各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为各市委党委领导下的地方人民团体,在省记协的业务指导下按自己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本会举办的事业、企业收入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说明:本章程(草案)根据中国记协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结合本会实际情况而拟定。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通过后执行。